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别限定类别的人士,特指自然人中的国家公务员群体,在此基础上,我们通常认为这类犯罪中原法条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贪污罪这一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的范围及含义基本相同。
他们都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的特性:
特定性以及公务性(职责性)。
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作他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