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下层住户于阳台进行擅自建筑行为的维权事宜,您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发出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此外,您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上报投诉,提出责成处理之申请;
同时,也可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举报违规现象,请求其依法强制拆除违建房屋。
若业主未能按照规定执行整改,您仍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