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证据毫无疑问便是:
财务账册以及详细的转账记录。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于挪用资金案件而言,最关键的证据仍然是财务凭证。
也就是说,通过财务账册的细致记录,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各类资金的流入流出状况以及具体的资金流向,从而直接确定出涉事单位的具体资金数额,以及这些资金在何时、经由何人之手、从哪个账户转移到了何处何人手中(即为他人名下的账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