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物业未能尽职尽责,当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诉求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以正式组建属于自己的业主委员会。
如若物业服务公司依旧我行我素,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小区全体业主应当团结一致,借助业委会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罢免现有物业公司,自行挑选符合广大业主满意度的新物业公司进驻并进行小区的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业主亦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的不当行为。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以及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
据了解,部分市区的物业主管部门已下沉至街道一级,以便更好地为业主提供维权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城市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标准,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物业信用记录制度,对于那些收到业主投诉较多且信用记录不佳的物业公司,未来可能会在“准入”环节受到相应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