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应当进行合理赔偿。
鉴于所在单位作为房产产权所有者,而在职员工则成为该处房产的租用方,双方由此建立起了一种典型的房地产租赁关系,理应遵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制定的相关法条。
其补偿方式为,房屋回收单位按照特定的规章制度,向被回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各类补偿费用。
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回收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将依据被回收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旨在对被回收房屋的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不便给予适当补偿,具体金额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回收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每月予以发放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回收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回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回收单位提供住房安置,关于房屋回收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