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之后,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仍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措施:
首先,若他们坚信所面临的执行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便可以向负责执行此项工作的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
倘若他们提出的异议得到认可,法院将采取裁定形式,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
反之,若其理由未能得到支持,法院亦会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对于裁定结果,如有任何不满之处,相关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对此展开全面审查。
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程序;
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同样会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