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之后,是否具备参与农村土地确权资格的问题上,应依据本地现行的土地征收赔偿政策予以准确判断和决策。
部分地区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所制定的赔偿计划中,会额外提供补充耕地作为替代补偿措施,此时便有机会申请进行土地确权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