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而不是根据在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来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和。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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