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乃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对被害人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产、丢失的物品或隐藏于地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且其价值达到法定标准,即使在被要求归还时仍拒绝履行义务,进而触犯刑法成立的犯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需实施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不归还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角度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确知道这些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但仍然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