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提供所述的信息内容来看,即便在盗窃犯罪发生之后,犯罪分子将被盗取的物品予以返还,其行为仍有可能触犯盗窃罪法条。
尽管对于追回赃物这一行为应当给予适当的考量并视为酌定刑事责任的情节之一,实际上它确实有可能影响到对盗窃罪犯的具体量刑判决,从而决定处罚力度轻重与否,然而无论如何此举都无法动摇或改变盗窃犯罪的既成事实及其基本性质。
就盗窃罪的既遂认定而言,主要是采取失控加控制的理论模型,只要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被害人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有效掌控和实际支配权利,便足以确定盗窃犯罪已然完成,构成了犯罪既遂。
即使在事后犯罪分子主动将赃物归还给受害者,也不能够抵消或者消除其先前的盗窃犯罪行为,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因此,即使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时并未直接控制被盗财物,但只要在整个过程中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那么同样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而无须以未遂论处。
虽然退回赃物的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但是却无法改变盗窃罪的定性与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