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生效以来,针对相关罪名,特别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对传统犯罪协助行为的正向认定和强化,即在特定情况下,此类协助行为可被视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通常来说,帮助犯应当具有从属于主犯行为的责任,即根据主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鉴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殊性和严重程度,该罪行被独立划分为一个新的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