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属于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以及环保等领域的特定行为或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2)关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直接相关的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宜,需要赋予特定的权利和权限;
(3)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其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
(4)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进行审查;
(5)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过程中,需要确定其主体资格;
(6)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