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及机构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如有必要,需经过与本单位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本人的充分协商之后,方可适当延长员工的工作日长度,但在通常情况下,每日累计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个小时。
针对那些因为特定原因而必须进一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到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3个小时,然而,每月累计延长的工作时间则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因此,如果将原本的四班三倒制调整为三班两倒制,那么这种做法很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