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导向侵占罪的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有权选择在宣判之前撤回诉讼请求。
侵占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指恶意地、非法地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之物或深埋于地下的物品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且涉案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量级以上,并且当事人拒绝归还上述物品。
同时,自诉人在宣判之前,有权利与被告方进行和解协商,也可以主动撤回自诉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