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入户抢劫”这一概念被确立为专门的规范用语,而非“入室抢劫”。
它特指为实现抢劫犯罪目的而非法侵入他人的居所,并在该处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情形。
此处的“户”是指自然人居住的私人空间,包罗万象,涵盖了封闭性的院子、草原上牧民的蒙古包以及渔夫的渔船等等。
只要行为人进入这些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即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入户抢劫”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