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污言秽语进行言语挑衅并引发纠纷和骚乱的行径,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寻衅滋事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反复恶意辱骂他人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依此将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若依据不同情形,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首先,如果仅有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那么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如果是纠集他人实施三次以上的寻衅滋事行为(每一次均构成犯罪),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且具备以下任一种情形的,都可视为“情节恶劣”,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多次辱骂他人,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二,持有凶器进行辱骂他人的行为;
第三,辱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群体、孕妇以及未成年人,并已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四,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