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所述:
首先,当被告人造成一名以上人员遭受轻伤或二名及以上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时,可以认为其行为具备了情节恶劣之特征;
其次,若被告人的行为引发了他人精神异常乃至自杀等极为严重的负面后果,亦可被判定为情节恶劣;
再次,倘若被告人多次实施任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符合情节恶劣的要求;
此外,如果被告人携带凶器进行任意殴打他人,无疑会使情节进一步加重,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同时,如果被告人任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落街头的乞丐、老年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也将被视为情节恶劣;
最后,如果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殴打他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他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