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以上述所谓的“借款”之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不正当方式收取财物,实则目的在于为了给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受贿犯罪。
在此类案例之中,我们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书面形式的借款凭证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而是需要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全面评估和判断:
首先,借款是否能够被证实确属公正、合理的需求;
其次,借款所获得的资金实际用途为何;
再次,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日常往来及经济交易情况如何;
此外,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受益者谋求利益的情况;
最后,接受借款后是否有偿还的意愿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同时,还需考虑到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
以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的理由是否合理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