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纵观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立功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严苛,然而,通过揭露他人罪行的行为依然可以被视为立功。对于采取保释措施的被告人,其立功表现并不能直接导致量刑的减少,但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依据。
同时,那些被法院判以管制、拘留、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等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重大立功表现将被视为应当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