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当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若遇特殊情况,报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的批准,其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