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寻求聘请律师协助的问题时,取保候审人有权自行作出决断。
然而,仅当满足以下数种取保候审条件之一时,取保候审请求方能获得批准:
第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执行的附加刑作为判决结果;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