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遗嘱性质的差异,其程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
首先,我们来说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的是遗嘱人通过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之后所产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种类型的遗嘱拥有最高等级的有效性。作为最为严谨的遗嘱方式之一,公证遗嘱能够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对于解决遗嘱继承权方面的争议有着无可匹敌的可靠性;
其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动手撰写、签署姓名以及明确标注日期的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该份遗嘱便具备法律效力;
再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书写而成,需要有两位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关的人士在场见证,其中一位担任代书人角色,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共同签署,如此一来,遗嘱内容及见证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
然而,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综上所述,遗嘱的设立应尽可能地做到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