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应由聘请律师的委托方负责承担。
然而,当被告方愿意负担此项费用或者当事双方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之时,在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有关律师费的主张往往会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中,法律规定在计算被告方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时,必须将原告方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在内,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律师在与委托人商议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诸多因素,如具体投入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律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等等。
同时,律师服务收费亦须遵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致力于便利民众,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以便为委托人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在协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重点考虑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投入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3)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声誉和执业水准等。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