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之中,第二审级别的法院一般并不会在法庭上立即做出裁判宣告结果。相反地,他们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详尽、深入的审查,其中包括对于事实的确立以及相关证据的核实与审核,同时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调整与适应。这些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往往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即便在庭审环节已经顺利结束之后,法院仍然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内部的讨论与协商,以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基于充分的分析与权衡之上的。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与严谨性,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可靠的司法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