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预设最长时长为37天,然而此数字并不代表着被拘留者一定会在满额之日起遭批捕,因为在拘留的这段期间里,当地公安局有权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只要他们觉得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就可以在37天的拘留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依据具体案件情形及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来斟酌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裁决。因此,37天仅作为拘留的一个时间段,而并非自动触发批捕程序的关键时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