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等待审判期间并不视为刑期的正式执行阶段,而在指定居所实施监禁监管措施时,则需要将相应的时期进行折算后计入刑期。对于那些因涉嫌犯罪而被判处管制刑罚的人员来说,只要是处于监控居住状态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
至于那些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实施监视居住的两天内也等同于刑期中度过了一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