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倘若其满足了减刑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适用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司法程序上的减刑处理。
然而,为了能够顺利实现这一结果,他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涉案人员必须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并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其次,他们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
最后,他们还需要具备确凿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等其他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