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环节并未引发严重问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这段时期内,由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利即是随时传讯被取保候审者。所谓的“取保候审”,即为司法机关指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旨在确保他们不会规避或阻碍调查工作,同时随传随到,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的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更多情况下,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这种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