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除非拥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不得展开刑事调查或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须知拘留实质上意味着已有初步存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刑事诉讼,包括拘留,都必须具备相关性的、具有说服力的直接证据作为支撑,若被指控人被判定无罪,应由其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并在诉讼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因此,证据乃是拘留的必要前提条件,倘若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被指控人也应当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