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被害者,其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通常可以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实现,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尚未明文批准被害者可以单独发起民事诉讼以争取权益。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对于职务侵占这种罪行,它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内的公诉犯罪行为,严肃性较高,故而需要由国家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对涉案人员追究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如若被告人因犯有相关罪名,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自该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时起,被害人拥有在合理范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从理论上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具有就所受损失进行求偿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