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如对被拘留人员判断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申请。但若情形特殊,提请审查审批的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延长至一到四天不等。若是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审批的时限可再行延长至30日之久。
在人民检察院收到由公安部门递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