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实施杀人行为之后再盗取财产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其次,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首先实施了杀人行为然后才劫取财务的案件,也应当按照抢劫罪的罪名进行认定。
最后,当罪犯在抢劫财物后再次实施杀人行为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且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并罚制度。
然而,如果抢劫犯在完成抢劫行为后,为了保护所获取的赃款等财物而当场采取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仍然应当将其认定为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