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追求感观刺激、宣泄自身负面情感以及展示所谓的强势姿态,某人可能会故意制造纠纷,进行无谓的骚扰和恐吓。这类行径,在法律定义中,被视为“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其标志性表现:
首先,如果该行为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追逐、拦截、谩骂及恐吓他人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这就属于“情节恶劣”范畴;
其次,如果此类行为人手持武器或危险物品进行上述活动,或者这种行为是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者、乞讨者、老年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实施的,且同样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这也属于“情节恶劣”范畴;
再次,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他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么这也属于“情节恶劣”范畴;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情节恶劣的情况,都应被视为“情节恶劣”。对于那些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出悔过之意,同时积极地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者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的行为人,可以考虑给予他们从轻的处罚;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人,则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