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阶段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该阶段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之人,可依法决定进行刑事拘留。
同时,被拘留之人必须在拘留当日起算的二十四小时内接受公安机关的审讯。自侦查机构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便有权利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事宜。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
此外,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