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三日。这个时间段是自嫌疑人被送入拘留场所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其抵达看守所为止。在此期间,公诉机关有权利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十四日,而检察院可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这一请求;如果核准,则将继续执行拘留,否则将会释放嫌疑人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措施。
2.若需要延长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同样地,公诉机关有权在这段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七日,而检察院也可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这一请求。在这三十七日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核准,则将继续执行拘留,否则将会释放嫌疑人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