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深入探讨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1、受胁迫的程度。因为胁迫的程度与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呈负相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呈现出反比关系。如果受胁迫的程度较低,那么就意味着该行为人参与犯罪的自主自愿程度相对较大;反之,则表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更为严重。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受到他人威胁而被迫加入犯罪活动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进行量刑时必须要充分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明确了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之后,应对其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