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执法机构指挥者的指令而直接参与欺诈活动,或者为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人员可被定性为从犯。从犯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这是相对于主犯而言,他们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发挥次要的执行作用。这类从犯在主谋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加入犯罪行列,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负有直接的责任。
然而,相较于主谋,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具备如下几个特点:
(1)在犯罪意图的形成上起次要作用,例如受到他人的劝说或纠集,对主谋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或顺从;
(2)在实际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3)并未参与犯罪过程中的某些关键环节,因此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较低;
(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无法主导分配赃款或获得的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凶。这种类型的从犯主要是针对主谋而言,他们并未直接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但是却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在非法集资罪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所需的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主谋指引方向,观察犯罪现场;
(4)在财产犯罪中协助主谋转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在犯罪之前承诺事后为主谋运输赃物、藏匿赃物、销售赃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