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得以解除的情况阐述如下:取保候审在法律程序上已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且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然开始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并已产生法律效力;被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社区矫正也已开始执行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