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得向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披露任何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包括揭露、举报犯罪行为的相关线索;
2.严禁擅自使用个人手机帮助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与其外部人员进行通讯联系;
3.避免通过任何途径与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共同编造口供,或者以肢体动作、示意性文字等方式传播可能涉及串供的信息;
4.严格限制非律师人员参与会面活动,更不允许家属陪同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参与会面;
5.严禁向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传递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和物品;
6.严密防范涉嫌违法者、诉讼当事人利用会面机会试图逃脱监管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