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所涉及的流水交易问题,若未能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程度,那么将被判定为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这一范畴,进而无法满足量刑标准,最终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2、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凡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之际,依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又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后勤援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如果是单位组织犯下上述罪行,则应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及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