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侦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案件将被移送到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起诉,接着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首先,刑事拘留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由侦查部门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
其次,在刑事拘留完毕之后,侦查机关仍需推进各项侦查工作,待查清所有疑点及证据确凿无误后,方能将案卷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而非直接移送法院进行审判;
最后,若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无辜者或者其行为不符合刑事罪名定义等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撤销该案件的立案,并且不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