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拘时间的计算方式:刑事拘留的时长以日为计算单位,且自期间开始之日起,不应将这一天纳入计算范畴。换句话说,是从次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至于期间的届满日期,则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准。通常情况下,刑拘时间为14天,具体起始时间是从被送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在此14天之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对此进行核准的时间为7天,此部分时间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核准通过,那么嫌疑人将会被逮捕;反之,若未获核准,则可能会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不同结果。延长刑拘期限的情况下,刑拘时间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对这一阶段的核准时间仍为7天。在这段时间里,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核准通过,嫌疑人将被逮捕;否则,将有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不同结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