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人参与到相关案件中之后,有资格开展四次会晤活动。当涉及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在获取家属的委任授权后,便可进入监管场所与关押中的被告进行会面交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性质的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均需会面四次,具体流程应视案件特性而定。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