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就某宗案件提供辩护服务时,通常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深入的面谈。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律师或许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会面至少三次甚至更多。
然而,若是案情相对简单明了,律师很有可能会相应地减少会面的次数。为确保能高效率地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并为犯罪嫌疑人做出出色的辩护,许多律师往往倾向于频繁地安排与犯罪嫌疑人的面谈。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并未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的会面次数将主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律师的工作负荷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