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情况,需征得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而若为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则需由该律师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当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相关文件;同样地,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也应由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至于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仅需由公安机关单独签署相关文件即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