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涉嫌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刑事拘留期最长可达三十七日,而与此同时,普通的行政拘留则最长不得超出二十日。
2、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们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3、在部分特定情况下,该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能会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若是存在更为复杂或紧急的情况,则该延长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此外,若行政拘留处罚和其他刑罚需合并执行,其最长执行期限亦不得超过二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