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允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所颁布实施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所有律师在与在押罪犯进行会面时,必须严格遵守在监狱内部设立的专门会见场所进行的规定。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如果有在押罪犯委托律师或者由法院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等角色;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若有在押罪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等事宜的律师,都有权会见在押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