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涉及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展开调查的具体规定包括:
1.若非法拘禁的行为已经连续进行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2.若实施了累计达三次或以上的针对他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或者在同一事件中一次性非法拘禁了三名及以上的受害者,也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拘禁者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暴力手段,同样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4.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导致被拘禁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的状况,也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5.如果为了追讨债务等民事纠纷而非法扣押或拘禁他人,并且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例如具有非法拘禁前科或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6.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对虽有嫌疑但无辜的公民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也有权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