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若有人为了达到自身或他人不可告人的目的,以物质财富等各种形式向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贿赂,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行贿罪”。反之,如果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有关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通过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来获取不当利益,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其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和手续费的,都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如果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但并未从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话,则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