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会见的各项事宜均需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各方签署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成功委任辩护人,则该辩护人员将有权利会见嫌疑人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遭受刑事拘留者,除非存在影响侦查或无法及时通知的特定情形外,决定实施拘留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通报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
此外,中国的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信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